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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音乐人黄庆元:在乡愁中寻“根”******

  中新社北京1月29日电 题:台湾音乐人黄庆元:在乡愁中寻“根”

  中新社记者 李雪峰

  “人离开家就像树叶离开‘根’,回家过年是中国人的传统,也是中国人对‘根’的眷恋。”癸卯新春,台湾音乐人黄庆元在北京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如是说。

  祖籍福建、生于台南眷村,黄庆元从小听黑胶唱片长大,求学时期开始组乐团唱摇滚,并尝试写歌。20世纪80年代,黄庆元进入唱片公司工作,成为台湾流行音乐鼎盛时期的见证者与参与者。歌手刘德华的《今天》、王杰的《爱得太多》等都是他的作品。张学友的《吻别》《祝福》,草蜢乐队的《宝贝对不起》等风靡一时的热门专辑也都出自他手。

  在乡愁中寻“根”

  从台南到高雄、台北,再从香港到上海、北京,回忆人生履历,黄庆元调侃自己一直在“漂泊”,几十年来与家人聚少离多。他说,也因此,乡愁成为自己音乐创作中一个重要的情感来源。

  众多作品中,表达海峡两岸血脉相连的歌曲《把根留住》让黄庆元印象深刻。他在歌词中写道:“为了生活,人们四处奔波,却在命运中交错。多少岁月,凝聚成这一刻,期待着旧梦重圆……”他说,歌词创作灵感正是来源于春运。

  黄庆元回忆,20世纪90年代初,出于工作需要,他经常往返于海峡两岸及香港。每逢年关,看到各地火车站人满为患。在没有高铁、不能网络购票的年代,人们肩扛大袋手提小包,彻夜排队只为买到一张回家的车票。

  “那些场景让我非常动容,这种亲情很难用语言描述清楚。”黄庆元说,台湾的春运同样繁忙,虽然南北不过数百公里,但春节期间依然会出现大堵车。而当时自己无论多忙,也要在除夕之夜赶回家与父母团聚。

  如今,虽然人们的出行方式更加多元,携带的行李也更为轻便,但对故乡的情感丝毫没有改变。“回家,是所有中国人对‘根’的眷恋,这个‘根’,便是血脉。”黄庆元说,正是出于这种感受,自己在一夜之间就完成了这首曲目的歌词创作。

  意外“北上”扎根

  谈及到北京发展的经历,黄庆元笑称“是个意外”:最初只是来帮朋友写歌,本想待很短一段时间,不料却接到了很多合作,不仅有单曲,还有影视剧主题曲、片尾曲、配乐等,时间逐渐被占满,于是留了下来,而这一待就是近20年。

  创作之余,黄庆元在不少音乐类选秀节目中担任评委,还参与了不少两岸之间的音乐交流活动。在他看来,创作需要灵感,音乐需要碰撞,跨民族、跨地域、跨背景的交流有助于音乐发展。“年轻人勇敢迈出一步,站上更大舞台是好事。中华文化是一条大河,各条支流活络起来才能流得更远,否则很容易干涸。”他说。

  父母离世之后,黄庆元与妻子更多选择留在大陆过春节。“亲人在哪里,哪里就是家。”他说,这些年结识的不少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都曾向他们发出邀请。这对台湾夫妇也因此有机会在大陆各地过不一样的春节。

  “除夕之夜,和志同道合的朋友们聚在一起聊音乐谈创作,吃美食看春晚,拉家长里短,也别有一番趣味。”黄庆元笑道,去年收到了成都朋友的邀请,今年除夕则不同以往,他和妻子从客人变成主人,六七位朋友在自己家中共聚。

  年近七旬,黄庆元没有退休打算。他透露,春节过后不久,就将到祖籍地福建参加一场两岸交流活动,助推音乐事业发展。

  继续搞创作、帮助年轻人、推动音乐发展等,黄庆元称自己还有很多东西可做。“人生还要更加努力地去交代,到哪一天没体力了,没法录音了,才会考虑停下来。”他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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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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